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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ADMIN 加入时间:2010-04-24 15:23:5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
         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
        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一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2 月26 日在黑金沙乐娱app下载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68 号万达索菲特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沙乐娱app下载》(以下简称“《金沙乐娱app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章程》(以下简称“《企业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企业章程》、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企业召开本次第一次股东大会,企业第一大股东黑金沙乐娱app下载省高速公路集团企业(以下简称“龙高集团”)以及第二大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华建交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2010 年2 月11 日委托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企业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限企业关于召开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企业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2 月26 日在黑金沙乐娱app下载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68 号万达索菲特大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企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企业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 名,代表股份814,200,000 股,占企业总股本的67.1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拟任企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企业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企业第一大股东龙高集团以及第二大股东华建交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企业本次第一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企业按《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方祥勇 律师
        负责人:
        管建军 律师 达健 律师
        年 月 日

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ADMIN 加入时间:2010-04-24 15: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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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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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
        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一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2 月26 日在黑金沙乐娱app下载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68 号万达索菲特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沙乐娱app下载》(以下简称“《金沙乐娱app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章程》(以下简称“《企业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企业章程》、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企业召开本次第一次股东大会,企业第一大股东黑金沙乐娱app下载省高速公路集团企业(以下简称“龙高集团”)以及第二大股东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华建交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2010 年2 月11 日委托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企业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限企业关于召开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企业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2 月26 日在黑金沙乐娱app下载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68 号万达索菲特大酒店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企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企业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 名,代表股份814,200,000 股,占企业总股本的67.1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拟任企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企业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企业第一大股东龙高集团以及第二大股东华建交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出席企业本次第一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企业按《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企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方祥勇 律师
        负责人:
        管建军 律师 达健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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