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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ADMIN 加入时间:2016-08-31 14:37:01


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沙乐娱app下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企业章程》以及《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企业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企业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企业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企业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对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企业董事会秘书处。企业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企业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批了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企业已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情形时,企业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出现前款第(二)情形时,企业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企业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行。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说明和修订。


附件:点击下载(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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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企业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企业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是指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企业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企业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企业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对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企业董事会秘书处。企业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企业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批了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企业已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企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情形时,企业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出现前款第(二)情形时,企业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企业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行。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说明和修订。


附件:点击下载(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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