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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完善企业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审计、编制、审核和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企业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企业管理层对企业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企业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企业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企业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企业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企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企业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企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企业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上市企业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上市企业应拒绝报送。上市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上市企业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企业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企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企业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说明。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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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企业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企业管理层对企业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企业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企业财务负责人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企业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企业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企业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企业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企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企业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企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企业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上市企业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上市企业应拒绝报送。上市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上市企业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企业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企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企业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说明。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