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为了保证企业内部重大信息迅速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沙乐娱app下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黑金沙乐娱app下载交通发展股份有限企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企业各职能部门经理和分、子企业负责人为重大信息的直接责任人。当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企业控股子企业)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和分、子企业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做到:
(一)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企业各职能部门和分企业经理、子企业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企业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并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三)企业各职能部门和分、子企业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其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三条 子企业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报母企业备案;分、子企业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四条 应当及时报告企业的重大事项为: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企业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大额银行退票;
(十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五)遭受重大损失;
(十六)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 对前款所指重大事项的报告时点:
(一)董事会做出决议及监事会对重大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
(二)事件发生之时或企业各职能部门和分、子企业相关人员知晓此事的第一时间。
第六条 前款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分、子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含)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分、子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含)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分、子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分、子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分、子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分、子企业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本条1、2、3、4、5 款标准的,应及时向母企业报告。已经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企业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企业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企业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九条 若出现贻误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企业将追究企业各职能部门和分、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说明,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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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和分、子企业有义务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做到:
(一)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企业各职能部门和分企业经理、子企业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企业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并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三)企业各职能部门和分、子企业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其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三条 子企业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情况报母企业备案;分、子企业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四条 应当及时报告企业的重大事项为: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企业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大额银行退票;
(十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五)遭受重大损失;
(十六)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 对前款所指重大事项的报告时点:
(一)董事会做出决议及监事会对重大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
(二)事件发生之时或企业各职能部门和分、子企业相关人员知晓此事的第一时间。
第六条 前款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分、子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含)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分、子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含)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分、子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分、子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分、子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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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企业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企业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企业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九条 若出现贻误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企业将追究企业各职能部门和分、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说明,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